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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或托运人托运行李、包裹时,应主动提供便于检查的条件,准确填写行李,包裹托运单,并对托运单上所填写事项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车站在受理时,必须对下列项目认真检查核对。 1、物品名称、件数是否与托运单记载相符,物品状态是否完好,有否夹带危险品及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2、包装是否符合运输要求; 3、货签、安全标志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正确。 旅客或托运人托运的行李、包裹的包装必须完整牢固,要适合运输,不能有开口、破裂、短缺等现象。其包装的材料和方法应符合国家或运输行业规定的包装标准。包装不符合要求时,应动员其改善包装。托运人拒绝改善包装的,车站可以拒绝承运。 每件物品应在两端各拴挂一个符合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货签,不符合标准的货签不得使用。货签中填注的内容与行李、包裹托运单及行李、包裹票有关内容相符,不得省略和使用代码、代号。货签上的行李、包裹票号栏应用号码机或号码戳打印,其他各栏如填写时应整洁、清晰,使用规范的文字。如分件保价的物品还应在件数栏注明“总件数之几”字样。 托运易碎品、流质物品或一级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在包装表面明处贴上“小心轻放”、“向上”、“一级放射性物品”等相应的安全标志。